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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免除扶養義務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7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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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黃仲瑄 相 對 人 黃永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永彬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未據繳納 裁判費,且未提出相對人黃永彬之年籍資料證明文件,致本院無 法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25條、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,補正相對人黃永彬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 勿省略)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惠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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