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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免除扶養義務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7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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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邱芷均 邱玟華 相 對 人 邱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 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,本法未規定者,準用民事訴訟費 用有關之規定,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聲請人 請求免除其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,相對人為民國00年間出生之 男性,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命表,餘命超過10年,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,因定期給付涉訟,期間超過10年者, 以10年計算,並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,屏東縣 111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,980元,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,517,600元(計算式:20,980元×12 月×10年=2,517,600元)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3條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2,0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、 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 繳,如逾期不繳或不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晴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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