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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給付扶養費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8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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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劉坤泰 相 對 人 劉聚仁 劉欣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聚仁、劉欣茹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,未 據繳納裁判費,且聲請人未載明欲請求相對人2人每月給付之扶 養費金額為何,致本院無法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、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規定 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請求相對人2人每 月給付之扶養費金額。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晴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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