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8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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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補字第85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0樓之0
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○○間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事件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相對人之餘命超過10年,其扶養所需金額應
超過新台幣(下同)百萬元,而未滿千萬元,依家事事件法第97
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2,000 元,茲依非
訟事件法第25條、第26條第1 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之翌日起10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聲請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姚啟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