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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離婚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8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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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88號 原 告 陳○○ 住屏東縣○○市○○街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○○間○○○○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關於○○部分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4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,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、第97條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非訟 事件法第25條、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珮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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