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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分割遺產等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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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90號 原 告 王藩○○ 住屏東縣○○市○○路0巷0弄0號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被 告 王○○ 被 告 王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○○○○○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○○○○○○○○、○○○○,依其主張請求○○ ○○○○○○之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0,000,000元,另○○○○部分分得 的金額為000,000元,故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所有之利益為準核 定為0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00,00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珮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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