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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更生事件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榮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繳納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 000元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 又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1,000元,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8條、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經查並未繳納聲請費。爰定期 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鄭美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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