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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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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號 原 告 李敏蓉 被 告 盧映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聲請移送管轄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原告聲請意旨略以:伊現居住在台中,如往返本院開庭,路 途遙遠,多有不便,對伊顯失公平,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 1項規定,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,爰聲請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語。 二、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,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 規定。但經移送或發回、發交於民事庭後,應適用民事訴訟 法。刑事訴訟第490條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亦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被告之 住所地在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號,位於本院轄區內,此有戶籍 謄本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,本院對 本件訴訟有管轄權。原告以返本院開庭,有所不便,聲請裁 定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,於法尚有未合 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為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           法 官 俞亦軒          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鍾思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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