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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請求返還借款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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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張秀玉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秀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3,22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,977元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,提出被告王秀鳳(Z000000000)之最 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恩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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