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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返還土地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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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曹鏵文 被 告 曹進興 曹進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6萬9,940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3,57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另請 原告一併提出坐落屏東縣○○市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(地號全部)及被告二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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