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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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40號
原 告 賴勝豐
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嚴少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
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(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
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同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世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潘豐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