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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損害賠償等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6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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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張麗美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秀霞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 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,90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原告並應於上開期限內,提出書狀說明要求被告給付100萬 元的原因,以及是根據哪個法律來請求?有什麼證據可以證 明?並檢附繕本。 四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毓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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