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清償債務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6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賴昱亘律師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宏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告之訴: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0萬5,214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2,97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,尚應補繳1萬2,479元。 ㈡提出準備書狀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