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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8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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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陳玉窓 陳鈞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華 被 告 楊琇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 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得依 職權調查證據;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前段、第3項 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 有坐落屏東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, 揆諸上開說明,應併算其價額,以徵收裁判費,則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據。系 爭土地面積13,448.38平方公尺,原告於系爭土地之應有部 分各4分之1,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可考,復經本院依職權 查詢系爭土地民國113年1月公告現值為新臺幣(下同)1,10 0元,有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查得當期公告土 地現值及公告地價為據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,396, 609元【計算式:系爭土地面積13,448.38平方公尺×113年1 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,100元×原告應有部分合計1/2=7,39 6,609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,260元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屏東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(即系爭土地) 登記第一類謄本(地號全部)。 三、原告應提出被告楊琇瑛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 )。 四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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