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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請求返還借款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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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黃瑞珍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訴: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96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萬20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繳3萬9,704元。 ㈡提出準備書狀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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