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9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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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90號
原 告 王誌亨
洪豪昇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政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245萬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,2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請提出被告陳佳政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房柏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