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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確認車輛所有權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1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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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1號 原 告 張家銘 被 告 蔡哲諄 楊學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(返還不當得利)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, 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,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 轄權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、第20條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蔡哲諄、楊學毅返還不當得利新台幣3萬4 ,723元,而被告蔡哲諄、楊學毅之住所地分別在高雄市○○區 ○○路000號及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號,有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,揆諸上開規定,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均有權管轄,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           法 官 高世軒          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鍾思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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