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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1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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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5號 原 告 鍾永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萬祥之繼承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載明適格之被告,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0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20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 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,詎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,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黃依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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