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8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號 原 告 李國華 被 告 黃水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(下同)10,900元,該裁定業於113年1月8日送達原告, 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。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,有本院 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,則原 告之訴自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鍾思賢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