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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19

給付貨款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75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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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五號   原   告 甲○○   被   告 禾農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鄭美汝   被   告 乙○○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十九  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~B法   官 陳淑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~B法院書記官 張文俊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十九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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