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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25

清償借款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7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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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七五號   原  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  代 理 人 蔡東祐   被   告 乙○○         甲○○○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二十五 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~B法   官 潘 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~B法院書記官 鄭美雀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二十五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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