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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06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126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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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6年度促字第2126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債 務 人 陳佳伶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肆拾壹元,及其  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叁拾捌元部分,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  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,並  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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