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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07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143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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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6年度促字第21432號 債 權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治 債 務 人 林町遺 債 務 人 陳明旭 債 務 人 陳文國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貳拾元,及   自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   計算之利息,另按日給付百分之○.○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  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  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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