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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07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154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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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6年度促字第2154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 理 人 蘇世坤 代 理 人 許淑芬 債 務 人 李麗粟即黃榮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國璋即黃榮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國賓即黃榮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月華即黃榮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慧芳即黃榮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宜綸即黃榮裕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洪金鳳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玖仟伍佰柒拾壹  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   仟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  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(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,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%,     96年度促字第21542號│ │  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)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本 金 金 額│利 息 起 算 日│  年 利 率   │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│ │  │ (新臺幣)  │(起至清償日止 ) │ (百 分 比)  │(起 至 清 償 日 止 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683,171元   │96年5月15日    │7.12       │96年6月15日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,116,400元  │96年5月28日    │6.32       │96年6月28日 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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