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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07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15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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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6年度促字第2154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許黃金蘭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零陸元,及自民   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止,按   年息百分之十六.八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  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  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  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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