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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2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17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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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6年度促字第21749號 債 權 人 李達才 債 務 人 鄭錦雲 債 務 人 邱秀仁 一、債務人鄭錦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   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鄭錦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九   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  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鄭錦雲、邱秀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   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 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 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  本院提出異議。 六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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