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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2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175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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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6年度促字第2175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代 理 人 阮美雪 債 務 人 黃寶增 債 務 人 郭妙芬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萬元,及自  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.   九四計算之利息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 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  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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