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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4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180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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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6年度促字第21801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 理 人 鄒建喜 代 理 人 李福奎 債 務 人 鍾萬雄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陸拾肆元,及自   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者,並按年息百分之四.四0六六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,逾  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年息百分之四.八0七二計算之利   息及違約金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元,及自民國九   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   按年息百分之四.四0六六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,逾期超過   六個月以上者,按年息百分之四.八0七二計算之利息及違   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  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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