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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4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180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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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6年度促字第2180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劉竹峰 債 務 人 陳惠美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叁萬叁仟伍佰貳拾捌 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  壹仟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  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(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,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%,     96年度促字第21809號│ │  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)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本 金 金 額│利 息 起 算 日│  年 利 率   │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│ │  │ (新臺幣)  │(起至清償日止 ) │ (百 分 比)  │(起 至 清 償 日 止 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,259,763元  │90年3月2日    │8.63       │90年4月3日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873,765元   │90年2月2日    │8.64       │90年3月3日 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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