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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22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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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促字第22274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債 務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甲○○發支付命 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、第2 條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查本件債務人住台東縣台東市非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 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轄 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二、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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