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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9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229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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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6年度促字第22295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 債 務 人 陳世昌 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零陸佰捌拾貳元,及   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  .六八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  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   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  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  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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