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9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234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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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347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
債 務 人 林秀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叁佰零肆元,及
其中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叁佰叁拾壹元部分,自民國九十六年
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六九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書記官 何祖屏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