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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0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238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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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6年度促字第22383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債 務 人 蕭珍芳 債 務 人 蔡明南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壹仟捌佰零   叁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  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   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  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  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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