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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0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242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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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6年度促字第2242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代 理 人 黃佳賢 債 務 人 徐春烈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伍佰玖拾陸元, 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   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  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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