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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0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243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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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6年度促字第22432號 債 權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衛理德 代 理 人 江友仲 債 務 人 黃瓊逸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,及其中新臺   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伍拾元部分,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依未付   款部分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逾期違約金,違約金收取上   限新臺幣伍仟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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