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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1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248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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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6年度促字第2248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周聖諭 代 理 人 黃婉萍 債 務 人 林穎玄 債 務 人 林穎堂 債 務 人 林穎宏 債 務 人 林陳淑麗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零壹拾壹元,及   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.   六五計算之利息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  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  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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