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1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249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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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496號
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
債 務 人 何錦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叁佰壹拾捌元,及自民
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
七一計算之利息,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
拾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
(含)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,並賠
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書記官 林天化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