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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1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250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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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6年度促字第2250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代 理 人 陳雅玲 債 務 人 吳艷梅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伍拾元,及自民   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   七一計算之利息,及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,並賠  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  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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