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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1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253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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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6年度促字第225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呂耀能 債 務 人 白鍚坤堂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,及自民國八十   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.一計算之利   息,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   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 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  臺幣壹仟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  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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