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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1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25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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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6年度促字第2253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林君芳 債 務 人 陳建隆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陸拾壹元,及其  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叁元部分,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 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息萬分之五.四計算之利息,   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,延滯第二個  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(含)至第六個月   (含)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   用新臺幣壹仟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  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  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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