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1
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2587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
- 債務人鄭尚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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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587號
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
法定代理人 李武雄
代 理 人 劉建顯
債 務 人 鄭尚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玖仟叁佰陸拾陸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壹仟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書記官 何祖屏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