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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拍字第5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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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拍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83年5 月23日起,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新臺 幣(下同)①2,760,000 元、②360,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 抵押權,存續期限為①民國83年5 月23日至民國113 年5 月 23日止、②民國84年7 月10日至民國114 年7 月10日止,債 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,嗣 相對人於民國83年5 月30日起向聲請人借款①2,300,000 元 、②300,000 元,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83年5 月30日起至 民國103 年5 月30日止、②民國84年7 月18日起至民國103 年5 月31日止,分期按月清償本息,詎自民國96年6 月30日 起,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,積欠本金1,904,412 元及利息 與違約金,依約視同全部到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 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及借據影本各二件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一件為證。 三、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,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, 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。 四、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6年度拍字第54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土     地      坐   落│地│ 面     積  │權 利 │     │ │ 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 ├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備 考│ │ │縣 市│鄉鎮市區○段 ○○段│地 號│目│公頃│公畝│平方公尺│範 圍 │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屏東 │林邊 │復興│ │548 │建│0 │0 │82.44 │全部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(建物)︰ 96年度拍字第54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主│  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權利│   │ │編號│建 號│建 物 門 牌│基 地 坐 落│要建築材料│ 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備     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範圍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及房屋層數│ 合        計 │及用途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26 │林邊鄉○○路28│復興段548地號 │鋼筋混凝土│1樓40.88、2樓40.88、3 │屋頂突出物│全部│ │ │ │ │4-71號 │ │造、三層樓│樓40.88合計122.64 │面積3.69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房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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