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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拍字第55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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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拍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94年5 月18日,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新臺幣 (下同)720,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,存續日期自民 國94年5 月18日起至民國94年8 月17日止,債務清償期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嗣相對人於民國 94年5 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600,000 元,約定清償期 為民國95年1 月18日,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,詎清償期 屆至後,相對人未依約履行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 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 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。 三、相對人陳述意旨略以:本件不動產雖有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 定,惟伊並未取得上開借款,且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乃 聲請人與案外人蕭好人、洪素珍等共謀向伊詐騙所為等語。 四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提供,於94年5 月18日 起至94年8 月17日止對於相對人在720,000 元範圍內之債務 為擔保,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 證明文件,即形式上由相對人於94年5 月18日所簽之新臺幣 600,000 元之借據影本1 件及卷附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文件 可稽,堪信為真實,則上開借款債務,形式上即為本件抵押 權所擔保之範圍,雖相對人表示係因聲請人詐騙所為最高限 額抵押權之設定,且其並未取得借款一情,然此為實體上法 律關係存否之爭執,相對人得另行提起訴訟,以資解決,尚 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。職是,本件聲請人為拍賣抵押物 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 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6年度拍字第55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土     地      坐   落│地│ 面     積  │權 利 │     │ │ 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 ├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備 考│ │ │縣 市│鄉鎮市區○段 ○○段│地 號│目│公頃│公畝│平方公尺│範 圍 │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屏東 │屏東 │香揚│ │530 │建│0 │0 │85 │全部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(建物)︰ 96年度拍字第55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主│  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權利│   │ │編號│建 號│建 物 門 牌│基 地 坐 落│要建築材料│ 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備     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範圍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及房屋層數│ 合        計 │及用途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45 │屏東市○○路57│香揚段530 地號│鋼筋混凝土│1樓52.73、2樓40.04合計│ │全部│ │ │ │ │巷53號 │ │加強磚造、│92.77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層樓房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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