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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拍字第58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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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拍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            樓 相 對 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:相對人於民國68年10月6 日起向聲請人借 用新臺幣①490,000 元、②600,000 元,約定清償期為①民 國74年5 月20日、②民國69年10月6 日,並有利息及違約金 之約定,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49 0,000 元及新臺幣600,000 元抵押權為擔保,經登記在案。 詎清償期屆至後,相對人未依約履行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,以資受償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二件、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影本影本、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6年度拍字第58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土     地      坐   落│地│ 面     積  │權 利 │     │ │ 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 ├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備 考│ │ │縣 市│鄉鎮市區○段 ○○段│地 號│目│公頃│公畝│平方公尺│範 圍 │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屏東 │新埤 │打鐵│ │386-1 │建│0 │14 │12 │4458分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1324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屏東 │新埤 │打鐵│ │386-2 │建│0 │0 │29 │4458分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1324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屏東 │新埤 │打鐵│ │322 │田│0 │1 │75 │全部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4 │屏東 │新埤 │打鐵│ │329 │田│0 │2 │10 │全部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5 │屏東 │新埤 │打鐵│ │475-1 │田│0 │20 │14 │全部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6 │屏東 │新埤 │打鐵│ │475-2 │建│0 │4 │20 │全部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7 │屏東 │新埤 │打鐵│ │475-3 │建│0 │1 │69 │全部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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