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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本票裁定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186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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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票字第1862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紙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,均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 紙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,為 此提出本票10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又按 票據上記載之金額文字與號碼不符時,以文字文準,票據法 第7 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本票(票 據號碼:798036)金額號碼雖記載為NT$25,000 元,惟文字 部分記載為新臺幣貳萬元整,揆之上開規定,應以文字新臺 幣貳萬元為準,併予敘明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 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。 三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本票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 6% 計算          96年度票字第186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 票 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到  期  日│利息 起算日│票據 號碼│備考│ │ │   │(新 臺 幣)│  │  │    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87年4月30日 │25,000元 │ 未載 │96年9月1日 │798029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87年5月30日 │25,000元 │ 未載 │96年9月1日 │79803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3 │87年6月30日 │25,000元 │ 未載 │96年9月1日 │798031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4 │87年7月30日 │25,000元 │ 未載 │96年9月1日 │798032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5 │87年8月30日 │25,000元 │ 未載 │96年9月1日 │798033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6 │87年9月30日 │25,000元 │ 未載 │96年9月1日 │798034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7 │87年10月30日│25,000元 │ 未載 │96年9月1日 │798035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8 │87年11月30日│20,000元 │ 未載 │96年9月1日 │798036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9 │87年12月30日│25,000元 │ 未載 │96年9月1日 │798037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0 │88年1月30日 │30,000元 │ 未載 │96年9月1日 │798027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附註: 一、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 (確定證明書) ,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 二、前開(確定證明書),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,勿庸 申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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