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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本票裁定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19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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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票字第1923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丙○○ 相 對 人 乙○○○○○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丙○○、乙○○○○○○○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發票 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五紙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一至 五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 相對人乙○○○○○○○於如附表編號六至十所示發票日簽發之 本票五紙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六至十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得 為強制執行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10紙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 ,為此提出本票10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3條、第24條第1 項、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。 三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 書記官 何祖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本票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%計算           96年度票字第192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 票 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到 期 日│利息 起算日│票據號碼│ 備 考 │ │ │   │(新 臺 幣)│  │ │    │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84年3月12日 │10,000元 │ 未載 │84年3月12日 │171390 │已清償其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,000 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84年3月12日 │10,000元 │ 未載 │84年3月12日 │171396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84年3月12日 │10,000元 │ 未載 │84年3月12日 │171401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4 │84年3月12日 │10,000元 │ 未載 │84年3月12日 │171417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5 │84年3月12日 │10,000元 │ 未載 │84年3月12日 │171418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6 │84年8月12日 │10,000元 │ 未載 │84年8月12日 │211265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7 │84年8月12日 │10,000元 │ 未載 │84年8月12日 │211266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8 │84年8月12日 │10,000元 │ 未載 │84年8月12日 │211281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9 │84年8月12日 │10,000元 │ 未載 │84年8月12日 │211294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10 │84年8月12日 │10,000元 │ 未載 │84年8月12日 │211297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附註: 一、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 (確定證明書) ,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 二、前開(確定證明書),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,勿庸 申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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