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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
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8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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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180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甲○○ 抗告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補字 第180 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8 月7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,未據 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,逾期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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