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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
清償借款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2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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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 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 程序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,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嗣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10日裁 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,097元,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於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。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顯難謂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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