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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清償借款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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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 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7、2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丁○○ 被   告 丙○○      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24日 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,並於96年7 月30日送達原告,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3 張可證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魏慧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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