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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
聲請再審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5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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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250號 再審原告  乙○○ 再審被告  甲○○ 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96年度小上字第12號判決提起再審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壹仟 零捌拾元,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慧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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